适应症: 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项目用药: ICP-248
项目分期: I期
开展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大连市,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蚌埠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重庆城区,成都市
1) 年龄≥ 18 岁且≤80岁。 2) 根据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淋巴造血系统肿瘤分类标准或符合国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研讨会(iwCLL)标准,经组织病理学和/或流式细胞学确诊为以下一种疾病: 剂量探索阶段: a)经组织病理学和/或流式细胞学确诊的CLL/SLL;或 b)经病理学确诊的MCL; 剂量扩展阶段 a) 队列A:经组织病理学和/或流式细胞学确诊的CLL/SLL; b) 队列B:经组织病理学和/或流式细胞学确诊的CLL/SLL; c) 队列C:经病理学确诊的MCL; d) 队列D:经病理学确诊的B-NHL,包括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和淋巴浆细胞性淋巴瘤(LPL)。 3) 复发性疾病:经充分系统性治疗达到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后,出现疾病进展(PD);或难治性疾病:对充分系统性治疗无反应(系统性治疗过程中疾病出现进展,或经过充分周期的系统性治疗后尚未取得PR或CR的最佳缓解);充分系统性治疗定义为由研究者判定的足够疗程足够剂量且包括抗CD20单抗的系统性治疗,除非治疗中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4) 剂量扩展阶段队列A仅入组此前未采用BTK抑制剂治疗的CLL/SLL受试者;队列B仅入组此前采用过BTK抑制剂治疗的CLL/SLL受试者。 5) 对于B-NHL受试者:根据Lugano 2014评估标准,患者必须有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至少1 个结节病灶的最长径 > 1.5 cm,或为至少1 个结外病灶的最长径 > 1 cm,且至少有1对可以准确测量的垂直径。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 ≤ 2分,并且预计生存时间≥6个月的患者。 7) 血液学功能充分,定义为: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0×10^9/L,检测前7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b. PLT计数 ≥ 50×10^9/L,检测前7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或进行输血; c. 血红蛋白 > 8.0 g/dL,检测前7天内不得进行输血。 8)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 × ULN。 9) 肝、肾、肺、心脏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 a.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 1.5 × ULN (除非有证据表明患者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 ≤ 3.0 × 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3× 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改变影响到肝脏,则 ≤ 5.0 × ULN); b.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按实际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 c. 心脏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无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d. 肺功能:无重度阻塞性肺病和急慢性呼吸衰竭。 10) 对于绝对淋巴细胞计数≥50 x109/L且合并任何淋巴结长径≥5cm的CLL/SLL患者或任何淋巴结长径≥10cm的CLL/SLL及B-NHL患者,需与申办方MM共同权衡风险-获益后方可入组研究。 11) 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用药后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详见5.3.1章节。 12) 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做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研究规定完成研究。 13) 受试者在试验前详细了解试验性质、意义、可能的获益、可能带来的不便和潜在的危险,理解研究程序且自愿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14) 经研究者判断,CLL/SLL受试者需有治疗的指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