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复发或难治弥漫大B 细胞淋巴瘤
项目用药: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
项目分期:Ⅱ期
开展区域:北京市,天津市,太原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上海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郑州市,周口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海口市,重庆城区,成都市,宜宾市,达州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
1. 年龄≥18岁,男女均可; 2. 组织活检病理证实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包括原发和惰性淋巴瘤转化的弥 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超过一年以上复发患者需要再次行组织活检以明确病 理诊断),且为复发/难治,具体定义为:既往接受过不超过5线系统性方案治 疗的DLBCL,复发包括:1)二线治疗结束后6个月以上复发;2)二线治疗序 贯造血干细胞移植后,3个月之后复发可入组;难治包括:1)一线标准治疗原 发难治(即治疗无效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复发);2)二线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复发及二线治疗2个或2个以上治疗周期未达PR者,二线治疗过程中进展者,不 做治疗周期的规定可作为难治患者入选。既往治疗应包括抗CD20单抗(除非有 禁忌)和蒽环类为基础的化疗(除非有蒽环类禁忌);抗CD20单抗单药巩固治 疗或诱导治疗不能算作单独的一个治疗线;允许既往干细胞移植;单独的自体 干细胞移植不能算作一线治疗,诱导、巩固、干细胞收集、预处理方案和移植 ±维持治疗属一个治疗线。; 3. 具有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病灶的标准为:增强CT或MRI或PET-CT下测量淋 巴结病灶的最大长径>15 mm,结外病灶的最大长径>10 mm;能够接受在疗 效评价时可能进行骨髓穿刺细胞学检查和(或)活检; 4. 首次给药前患者接受末次抗肿瘤治疗: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 隔≥4 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 周;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8 周内未服用放射药剂;既往化疗、或已批准的靶向治疗间隔≥3 周;生物治疗、 免疫治疗及其他治疗,须在本研究首次给药4 周之前结束; 5. ECOG(附录1)≤2;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血常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b) 血红蛋白(HGB)≥80 g/L;c)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且筛选前2周内 未输注血小板、红细胞悬液;注:如果研究者认为患者的检查值低于方案下限 是由于淋巴瘤侵犯骨髓造成的,可与申办者及CRO医学讨论后决定是否入组患 者; 8. 肝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a)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 (ULN);b)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 碱性磷酸酶(ALP)≤2.5×ULN;c)血清肌酐≤1.5×ULN;注:对于合并Gilbert综 合征的患者TBiL≤5×ULN 可入组;淋巴瘤浸润肝脏的患者,AST、ALT 和 ALP≤5×ULN可入组。 9. 心脏超声心动图测得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0. 育龄期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 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给药前7 天内 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其中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1 年内的女性; 11.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守研 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